根据《陕西师范大学教职工退(离)休及提前离岗工作暂行规定》陕师校发【2003】29号文件精神,结合新葡萄官网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对其中少数专家确因工作需要征得本人同意后,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,其离休、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。
1.在本校工作的两院院士及由人事部批准的暂缓退(离)休高级知名专家,可按国家政策暂不实行退(离)休制度;
2.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荣誉称号的,退(离)休年龄可延长到65周岁;
3.经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博士生指导教师,退(离)休年龄一般可延长到65周岁,如退(离)休后对博士点建设有影响的,由人事处与研究生院会商,报校务会议批准后,可以延长退(离)休年龄,但一般不超过70周岁;
4.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审批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,退(离)休年龄最迟不超过65周岁;
5.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人,退(离)休后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,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(离)休年龄,每次延长一年,最迟延长至项目规定的结项时间为止;
6.担任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正、副主任委员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、学科评议组成员者,在任职期间,可以适当延长退(离)休年龄,每次延长一年,最迟不超过65周岁;
7.在教学、科研第一线工作且具有正高级及其以上职务的专家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结合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,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,报学校审批通过的,可先办理退(离)休手续后,由学院进行返聘。每次返聘1年,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共同承担。
8.在省、市以上人大常委会担任正副主任、常委,政协担任正副主席、常委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符合上述延迟退(离)休条件的人员待遇:延迟退(离)休人员延聘期间,享受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同等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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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年5月